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商,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5月25日14时,张某某酒后驾驶鲁Q15Y9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庄坞镇驻地万家福超市门口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QUQ187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张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5.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张某某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但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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