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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4408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路*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开始,**镇***村的商人郑某乙(已判决)计划建造燃气站,并在**村物色土地。同时**村也准备建造村中硬底化道路,但缺乏建造道路的资金。有村民提出以出租村中土地的方式来换取郑某乙出资建造村中道路。2010年,**村决定筹建村中道路,时任村民小组长陈某甲等村民小组成员和郑某乙协商,村民小组同意出租村中的“**岭”45亩土地给郑某乙使用,租期为70年。郑某乙出资完成村长公路2公里的建设,费用抵消45亩土地的租金。村道每公里造价为38 万元,总造价共78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10年8月27日签订《土地征用合同》。

郑某乙方征用土地后,于2012年开始对其中部分土地开发使用,建设坡头区**燃气有限公司。该公司报批用地面积一公顷(即15亩),实际用地面积11.49亩。**燃气公司原法人代表为郑某乙的儿子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16年时变更为刘某某。

2015年,郑某乙在**燃气有限公司北面开发建成湛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2015年3月20日,陈某乙担任泽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股东是陈某乙和张某甲。2016年11月13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郑某乙的女儿郑某丙,张某甲将股东的身份变更给他的弟弟张某乙。2019年6月17日,张某乙又将股东的身份变更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该公司实际用地面积33.43亩。

2017年,郑某乙以建设办公楼的名义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西面土地建设别墅,占地335.18平方米。

在对整个涉案土地的开发过程之中,郑某乙建造围墙,将包含燃气公司和混凝土公司在内的**岭土地圈围起来。经南三国土资源局证实,郑某乙共围闭使用土地74.7729亩,超过了征用**村土地的范围。

2017年,因为郑某乙建设别墅,引发村民信访,南三国土部门对该情况进行查处,并拆除了部分围墙和别墅旁边的三层小楼,对郑某乙方建设别墅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国土部门移交的材料,湛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湛江市坡头区**燃气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土地总面积为49849.57平方米(折合面积74.7729亩,其中水塘面积29.8485亩),其中**燃气有限公司实际用地面积7661平方米(折合11.4915亩),*凝土有限公司实际用地面积22288.58平方米(折合33.4329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沙地(39540.88平方米)、城镇建设用地(7436.0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681.28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1.49平方米),其中39692.03平方米符合南三镇(2010-2020年)土地利用土地规划,10156.54平方米不符合南三镇(2010-2020年)土地利用土地规划。

经聘请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8村委会***村**岭进行技术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乾山湛坡头)鉴字(2020)03号鉴定意见:1.确认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村委会**村**岭使用土地总面积为:4.9839公顷(49839平方米,74.76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1802公顷(11802平方米,17.70亩),非林地面积为3.8037公顷(38037平方米,57.06亩)。2.确认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村委会**村**岭林业生产条件损毁严重,复绿难度大林地面积为0.9078公顷(9078平方米,13.62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为0.4677公顷(4677平方米,7.02亩),其他林地面积为0.4401公顷(4401平方米,6.60亩)。

根据鉴定意见,湛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别墅所占用土地涉及防护林地和其他林地,在开发硬底化的过程中已造成13.62亩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郑某乙是湛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建设该公司及别墅的过程中负责指挥工人对涉案林地倾倒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退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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