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5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邵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邵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7日,尹某通受杨姓缅甸人指挥后安排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云******尼桑牌小车(装有毒品车辆)回湖南邵东,尹某通本人驾驶其湘******奥迪牌小车沿路陪同。为逃避边防检查,犯罪嫌疑人尹某通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绕关闭卡。同年5月10日11时10分,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昆明市**路两面寺收费站抓获尹某通和王某某。同年5月11日15时50分,民警押解尹某通、王某某到达酒邵东市**酒店,并将夹带毒品可疑物的车牌为云******白色日产轿车停在酒店楼下停车场内。同年5月12日12时10分,张某松前来**酒店前台索要云******白色日产轿车车钥匙,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附近蹲守民警抓获,后对云******车辆进行搜查,在该车内驾驶位靠背里搜出12包毒品疑似物,并在副驾驶靠背内搜出20包毒品疑似物,在副驾驶后排座位靠背内搜出10包毒品疑似物,在驾驶室后排座位靠背里搜出13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重:海洛因疑似物净重9.09千克,冰毒疑似物净重1千克,麻古疑似物净重9.34千克,共收缴毒品疑似物19434.74克;经检验鉴定:(1)送检的标记为04202001110001号至标记为04202001110027号的27份检材取样中均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06-单乙酰吗啡及乙酰可待因成分。(2)送检的标记为04202001110028号至标记为04202001110055号的28份检材取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