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2********,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户籍地,系石家庄**项目公司土地手续负责人。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5日、7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开封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石家庄**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派遣工作人员接管石家庄**公司经营权。自2019年9月以来,因经营权交接问题与原管理团队多次发生纠纷。同年12月20日,**公司雇佣150名保安在**贸易城C2办公楼外围维持秩序,新任命的经营管理团队人员顾某某、朱某某等二十余人欲挤进**创意公司所在的**国际贸易城C2办公楼接管经营权,与原管理团队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原**保安张某某挤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此过程持续20分钟左右。接管失败后,**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开始集结人员并进行分工:**公司员工54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员工45人(**子公司),河南**苗木研发培育基地员工380人,并雇用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150人。其中王某某、夏某某负责现场指挥,任某某负责后勤,朱某某带领保安负责外围,顾某某、乔某某带领其他人员负责强攻,王某某负责接管C2办公楼后的秩序恢复及正常办公。12月21日早8:30在**国际贸易城C2办公楼附近集结完毕,开始按照事先部署,接管石家庄**公司办公地**国际贸易城C2办公楼,8点45分左右结束,强行接管过程中,**原管理团队用消防高压水枪冲击、灭火器喷洒、狼狗扑咬等方式阻止接管人员进入,接管人员夺取对方的空心门把手、盾牌等物品进行还击,造成原管理人员徐某某轻伤,耿某某轻微伤,**公司闫喜兵被狗咬伤,双方在挤占混乱过程中还造成C2办公楼玻璃厅门等物品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11元。
本院认为,该案系因接管公司经营权引发的聚众行为,情节严重。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案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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