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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住前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开设的宁江区金钻转盘附近的松原市**房产有限公司内,谎称能够办理农民某某、董某等多人的信任,以收取上述农民保证金以及实地费的方式,骗取上述农民共计人民币7100元。

经本院审查后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恒龙,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20105583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住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3期74号楼3单元701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恒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恒龙在其开设的宁江区金钻转盘附近的松原市恒浩百惠房产有限公司内,谎称能够办理农民土地贷款业务,取得王伟、谷艳志、谷艳辉、姜艳庆、肖红宝、董凯等多人的信任,以收取上述农民保证金以及实地费的方式,骗取上述农民共计人民币7100元。

经本院审查后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恒龙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恒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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