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55********,汉族,高中,企业负责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云,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丰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21日丰镇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对丰镇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李某某的债务依法进行执行,丰镇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阚某某收到了执行通知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李某某一直联系不上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7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提供的13套位于丰镇市汇金广场的房屋查封,其中4套房屋有执行异议,2017年4月18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2018年9月4日恢复执行,冻结内蒙古**公司金额50万元,同时查封了**房地产抵顶给被告人李某某的另9套房屋,但是丰镇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欠李某某剩余的270多万元工程款一直未给付,李某某自称多次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催要剩余的270多万元,丰镇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工程没有验收、扣押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出问题等拒绝支付李某某剩余的270多万元工程款,因工程还未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给李某某剩余的工程欠款,为此,丰镇市**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镇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可执行的财产,也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转移、隐藏、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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