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2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马岭镇,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光御景小区。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通过其微信联系刘某某(另案)介绍了嫖客周某,后刘某微信联系了卖淫女周某某,二人在上海市重庆南路的全季酒店发生了性关系。后周某支付嫖资5000元,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某2000元介绍费,转给刘某介绍费1000元。
2018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魏某与嫖客李某在上海市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魏某嫖资3000元,魏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某介绍费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魏某、周某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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