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黎某某)(公开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6月30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沿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对黎某某称其在沿河县**街道“黔渝星城”处有多套住房,杨某某教黎某某一房多卖的方法,并承诺以每套房子3000元的利润和尾款平分给黎某某,黎某某在不知杨某某是否有房产或是否有能力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以房产所有人“甲方”名义为杨某某联系5名被害人(张某甲、崔某某、张某乙、田某某、肖某某),共诈骗得购房款945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沿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黎某某以帮助他人销售房子,签订“借款购房合同”,收取五被害人购房款共计945800元是实。但2019年7月5日,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系被杨某某所骗,所收到的赃款均通过现金形式交付给了杨某某,立案后公安机关多次对黎某某进行讯问,其均系做无罪供述,对与杨某某合谋实施诈骗的事实予以否认。公安机关未发现黎某某有大额消费及现金,经查询其所有的银行卡账户,仅有9000余元余额,赃款去向不明。公安机关根据黎某某的报案陈述将杨某某抓获,共对杨某某进行了七次讯问,前三次系有罪供述,后四次系无罪供述,在有罪供述中称与黎某某系合谋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赃款90万元,其分得赃款45万元,但杨某某的有罪供述部分与黎某某的报案陈述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黎某某单独或与杨某某合谋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