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2〕5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69********,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系洛阳**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07月28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豫C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汉台区兴汉新区惠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翼二区门口路段,车辆尾部顶端进料口与横跨该路的电缆挂碰,电缆将附近绿化带树木挂倒,倒下的树木砸中沿该路由北向南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电缆、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事故责任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据此认定的事故责任缺乏客观性。本院认为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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