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
辩护人何仁,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韦某乙在2019年1月10日左右与普某某购买得毒品海洛因后的第二天,韦某乙拿了1-2克毒品海洛因给韦某甲找人试货并叫韦某甲帮物色买家,过后韦某甲称有个柳州老板要以每块毒品海洛因8.3万元的价格购买10块,韦某乙即从家中拿10块毒品海洛因送到**县**镇*村韦某甲家给韦某甲,共得83万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认定韦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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