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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现在湖南省茶陵县**镇**村**片**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3日由该局对其执行不逮捕,2019年6月14日由该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7月15日、9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3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5日、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放高利贷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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