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无。
被害人黄某某,男,1968年**年**日出生,身份证号5223261968********,贵州省望某某人,住望某某**镇**村*组**号,电话1587038****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电话告知被害人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望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0日22时许,家住望某某**镇**村*组的黄某某与其弟弟黄某甲两兄弟饭后到**一组修通村公路的胡某某住处(黄某乙家)催要其在胡某某工地拉土方(石头)的运费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发生抓扯打架,双方打架中均摔倒在地,后胡某某抓了一把砖刀在手里乱挥,打架导致胡某某头部受伤流血,黄某某身体受伤,后双方均到望某某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结果为:1、胡某某评定为轻微伤2、黄某某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否认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是自己的行为所致,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存在避重就轻的嫌疑,无认罪认罚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望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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