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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2********,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罗甸县**镇**巷**房,无犯罪记录。因涉嫌盗窃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9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释放,同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罗甸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9年04月05日19时许,韦某某伙同杨某某驾驶罗某甲的绿色皮卡车(车牌号贵J****5)至罗甸县**镇**村**坡(小地名)罗某乙家羊圈处,将罗某乙家羊圈内的四只黑山羊拉回罗甸,卖给罗某甲得2800余元,除去路途费用后二人平分,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认字[2019]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四只黑山羊价值人民币2890元。

2、2019年09月20日19时许,韦某某伙同杨某某驾驶罗某甲的绿色皮卡车(车牌号贵J****5)至罗甸县**镇**村**坡(小地名)罗某乙家羊圈处,将罗某乙家羊圈内的三只黑山羊拉回罗甸,卖给罗某甲得2000余元,除去路途费用后二人平分,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认字[2019]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三只黑山羊价值人民币5040元。

3、2019年10月18日19时许,韦某某驾罗某甲的绿色皮卡车(车牌号贵J****5)送杨某某回老家**村,独自一人驾车返回时窜至罗甸县**镇**村**坡(小地名)罗某乙家羊圈处,将罗某乙家羊圈内的二只黑山羊拉回罗甸,返回罗甸途中被群众拦截后冲关弃车逃离,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认字[2019]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二只黑山羊价值人民币31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罗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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