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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于某某等三人抢劫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89********,汉族,文化程度技校,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栋**室,因殴打他人,2017年10月11日被大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吸毒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和杨某某、黄某某一起到被害人吴某某家索要手机,在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后,三人强行抱走被害人家的电视机,经鉴定电视机价值265.72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退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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