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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施工从业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社区***二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8月21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8月8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5日;自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19日

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自2014年4月开始,安顺市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继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等9个合同,将万邦建材大市场15#、16#、22#楼、1#、2#、3#、4#仓储及附属工程项目承包给张某某施工。截止2017年12月21日,万邦公司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支付以上工程项目工程款共计28426380.03元。待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万邦公司委托贵州欣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张某某所施工的万邦建材大市场15#、16#、22#楼、1#、2#、3#、4#仓储及附属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基本建设工程报告书,编号:黔欣盛(结)字第(2017-756)号》、《基本建设工程报告书,编号:黔欣盛(结)字第(2017-757)号》两份报告,审计金额共计28739900.52元,根据该报告审计结果万邦公司尚未付清施工方张某某工程款,张某某随后到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起诉万邦公司,要求万邦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75520.49元,并要求万邦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2020年3月3日,经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审理,以(2019)黔040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邦公司支付张某某剩余工程款575520.49元,同时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

万邦公司针对张某某所提供的签证单进行了仔细复核,发现张某某提供的签证单存在虚报、多报、重复报等现象,经核实,张某某指使其聘请的乙方施工人员邱某某、谢某某以及现场管理人员陈某某等人制作填写签证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让万邦公司的施工员牟安某、牟安乙、夏某某等人在签证单上签字认可,便经常邀请牟安某、牟安乙、夏某某等人吃饭,同时购买香烟给该几人抽。之后牟安某、牟安乙、夏某某等人在没有按规定进行现场复核、测量、计算等情况下,在张某某提供的签证单上签字认可,在甲方(万邦公司)委托贵州欣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张某某施工的万邦建材大市场相关工程进行审计后,贵州欣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也并未到现场实际勘验、复核,没有按照审计的相关要求对该工程进行审计,仅凭张某某所提供的签证单以及图纸、合同等资料进行审计。使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虚报、多报、重复报等方式,骗取安顺万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聘请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张某某施工的万邦建材大市场15#、16#、22#楼、1#、2#、3#、4#仓储及附属工程进行司法审计,并出具《万邦建材大市场1#-4#仓库、基础及附属工程,15#、16#、22#楼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GZEF(2019)造鉴字第031号,审计结果为:张某某施工的万邦建材大市场1#-4#仓库、基础及附属工程,15#、16#、22#楼工程造价结果为23834953.23元,从而证实张某某采用多报、虚报、重复报等手段骗取的工程款共计为4591426.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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