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现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号**栋**号。201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7年11月6日经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路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路南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到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1日补查后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周某某通过网络花3000元购买一支气枪,2016年9月19日经微信名为“啥事么么哒”的人于青某某处购买铅弹500发,后查获219发。经鉴定,均为自制铅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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