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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6********,汉族,本科,工作单位:广东梅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花园*****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蕉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

蕉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春节后利用工作便利取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吴某某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卡(卡号6217***************、账号8001*************),在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提取吴某某银行卡里的低保金共计人民币50939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期间,刘某某用上述钱款帮助吴某某购买生活物资花费32500元到35000元,并将剩余的15000元到18000元用作个人开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蕉岭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刘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刘某某占有吴某某银行卡内的金额无法确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17日刘某某主动上交50939元,同年10月27日蕉岭县公安局发还上述款项给被害人家属。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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