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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杨*祥,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号。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0月24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乔*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神木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祥、乔*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9日再次补查重报经批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吴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秋天,因煤炭生意赔本后,被不起诉人杨*祥与张凡、张*生、康*军、白*军、白*军、乔*军一块商议在府谷县以建设农田基建工程为名挖明盘赚钱,之后又认识了府谷县的王*平和郝*应,九人商议合伙以建设农田基建工程为名挖明盘,股份平摊,赚到钱平均分配。2011年9月份,乔*军与杨*国签订了一份协议,并约定给村里人土地补偿费140万元人民币,租用了100余亩土地后开始非法挖煤,并由乔*军和白亚军负责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由杨*祥负责工地管理,由郝*应负责协调**村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但因其手续上存在问题而多次遭到***镇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制止,工程便停工了,停工期间,白*斌和马*年等人多次去工地打听情况,之后通过郝*应认识了杨*祥、乔*军等人,并提出要购买该工程,之后杨*祥与其剩余八名股东商议后,一致同意将**村的明盘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白*斌和马*年,获取的利润九人平均分配,并且乔*军称能办理到**村水利工程项目的全部相关手续。2011年11月14日,杨*祥在无法继续非法挖煤的情况下,以府谷县**镇**村水利工程项目手续齐全,并谎称在办理所有手续时花费了几百万元为名,与白*斌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并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水利工程项目转让给白*斌和马*年,白、马二人在开工后,多次遭到相关部门的阻拦,才得知被骗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吴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祥、乔*军以**村水利工程为名,挖明盘为实,与被害人白*斌、马*年签订1200万元的转让合同,由于挖明盘本来就是非法行为,二被害人作为成年人,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应该能判断出挖明盘可能存在投资失败或者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风险,但是二被害人却用1200万元来投资这种非法生意,导致投资失败。根据二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其签订协议的初衷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1200万元,而是由于挖明盘时被相关部门屡次禁止,所以他们产生了转让这个明盘工程的念头从而进行实施上述转让行为。因此二不起诉人杨*祥、乔*军主观上非法占有1200万元证据不足,二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告知二被害人他们是以**村水利项目工程为幌子,实际是挖明盘,二被不起诉人仅仅是夸大**村水利工程的占地面积,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村水利工程确实有这个政府项目,二被不起诉人手里也有政府实施水利项目工程的部分手续和文件,二人也在此明盘上挖了1400吨煤,二人只是隐瞒了自己挖明盘时被相关部门屡次禁止这个事实,但是在签订协议时,二被害人应该能预计到非法挖明盘会出现这种结果,但是二被害人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通过以上协议取得了这个挖明盘工程,最后因政府部门的取缔而并没有挖成明盘导致投资失败。所以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之规定,以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平等主体签订的一份协议,由于协议内容是非法的,所以应该属于民事上的无效合同。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人杨*祥、乔*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村水利工程项目来侵占二被害人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经2016年1月22日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祥、乔*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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