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39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某某,住凤某某南环路**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靖苑,陕西耀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凤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在凤某某南环路东段马某某经营的凤翔某某汽修厂,马某某与李某、秦某某二人因卖车价格问题发生纠纷并争吵,随后马某某打电话告知董某某(已刑事处罚),随后董某某打电话叫来赵某某(已刑事处罚)、党某某(已刑事处罚)等人。董某某等人到达汽修厂院子后,持拖把棍等工具对李某、秦某某进行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已不能再提供其它相应证据确实、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故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26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