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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被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际执行刑期12年7个月24天,于2013年4月22日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3日至7月19日临时羁押于河北省磁县看守所。同年7月20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8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19年7月9日撤回对吴某某的起诉。

阜蒙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初,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本人所有的及**镇**村村民吴某甲、纪某某、吴某丙、潘某甲、潘某某家位于该村土地营子屯的退耕还林杨树采伐。经阜蒙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采伐杨树485株,立木蓄积为71.0723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阜蒙县森林公安局认定吴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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