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住**县**镇**号附。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遂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遂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先后7次收购李某某(已判决)从遂川县**镇**第三期工地盗窃的脚手架扣件12887个、铝合金材料400斤,收购价格为44206元,从中获利6800元。经遂川县价格认定监测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收购财物总价值70812.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观是否明知其所收购材料是盗窃而来存疑。故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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