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六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503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甲于2018年3月份以来,在云南省文山市马关县**镇**租房内,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刷单兼职信息,谎称刷单可以返还本金并赚取佣金,后不予以返还本金、支付佣金的方式进行诈骗。截止被查获时,至少己骗取俞某某、马某某、吴某某三人共计人民币25270.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何某甲诈骗金额达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的暂保存于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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