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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4********,汉族,专科毕业,铁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清河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在担任铁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监事期间,与前妻**(铁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清河区文化路电影城东铁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大量生产假冒的吉列、飞鹰、犀牛等多种双面刃刮脸刀片。2019年11月21日,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公司检查时,当场查获装车和仓库内库存的各种品牌双面刮脸刀片537箱。2019年11月29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向清河公安局出具了未授权声明、鉴别报告书等证明。经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537箱各种品牌双面刃刮脸刀片价值132444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河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是否为铁岭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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