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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外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28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边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7日经州院指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补重报;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补重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延边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薛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张某某涉黑集团积极参加者,从事开设赌场犯罪行为。

(2)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从2005年11月至2012年6月份左右,先后负责为张某某经营的宇瑔桑拿浴对面游戏厅、柳美玉牙科旁边游戏厅、美食街游戏厅、福星饭店游戏厅、蓝天游戏厅看场子,给服务员发放工资,提供查账、收钱等资金结算服务,并领取固定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经查明薛某某2012年即已离开张某某,其参与张某某开设赌场中负责在赌博游戏厅内管理服务员等工作,《两高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4年3月26日期实施,薛某某参与时间为2012年之前,同时薛某某参与期间张某某开设的赌博游戏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数次,累计处罚的赌博游戏机100余台,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已经处理的赌博游戏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薛某某2012年已经离开,根据司法解释不满赌博游戏机50台,追诉时效为5年,故薛某某参与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如未达50台以上,即已过追诉时效,薛某某参与期间未被处理的赌博游戏机台数无法计算,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薛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退回薛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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