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家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018年5月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理期限十五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左右,朱某某(另案处理)带着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在逃)前往上饶广丰区,找到被告人袁某某租赁存储化工原料(实为制作麻黄碱的原材料)的仓库。被告人袁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将化工原料(制作麻黄碱的原材料)开始存储于其弟弟周某乙的仓库内,后转移至广丰区**敬老院旁周周某丙的仓库内。
因在信州区**乡**村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犯罪被举报。2018年3月9日朱某某联系大货车司机阮某某,后阮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甲将藏匿在广丰**敬老院旁的化工原料(制作麻黄碱原材料)运至赣州会昌。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对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帮助存储的物品系制造制毒物品的原料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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