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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00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住*******县,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曲沃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曲沃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曲沃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曲沃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3月6日13时许,**县**镇**村书记兼村主任刘某甲带领其儿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到**县**有限公司内将公司副总薛某某打伤,13时**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牟某某(刑拘在逃)、杨某乙(刑拘在逃)、杨某丙(另案处理)、严某某(已起诉)、杨某甲、张某某(已存疑不诉)、龚某某(已存疑不诉)、马某某(已存疑不诉)、韩某某(已存疑不诉)、冀某某(已起诉)、郑某某(身份暂未查清)、魏某某(身份暂未查清)等人,到**县**镇**村刘某甲住处**山庄内,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进行理论薛某某被打之事时双方发生打斗,混乱中有人将刘某乙、刘某丙打伤。经对刘某乙、刘某丙伤情进行鉴定,两人均系轻微伤。

公安机关认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杨某甲是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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