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4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大宁县公安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大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于2011年担任**村主任,2014年担任村支书至2017年换届。贺某甲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多次酒后殴打村民。
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甘棠村贺某乙在**化工厂烧锅炉期间,贺某甲来到锅炉房以贺某乙在厂领导面前反映自己供给振宁化工厂的煤不好烧为由,用手在贺某乙额头上、脖子上殴打,致使贺某乙在临汾市铁路医院看病,贺某甲与妻子到医院给了贺某乙1000元用于治病之后离开,双方均没有报警。
2.2013年4月份的一天,贺某甲窜至甘棠村贺某丙家门口,无故谩骂,并称老子把你家柴给退了的,贺某丙在家中听见后出来,贺某甲准备殴打贺某丙,贺某丙妻子怕他们发生殴打就把贺某丙拉回家,双方均没有报警。
3.2013年5月份的一天,贺某甲在甘棠村路边碰见贺某丁,就叫贺某丁给他抹墙,贺某丁称自己没时间顾不上,贺某甲就开始辱骂贺某丁,贺某丁也骂开贺某甲,双方就相互发生殴打,后被村里人拉开,双方均没有报警。
4.2015年的一天下午,甘棠村村民贺某戊在地里干活回来在全保家门市部门口,碰见喝酒后的贺某甲,贺某甲无故就开始辱骂贺某戊,贺某戊问贺某甲你喝酒了还是喝尿了,为什么辱骂我,贺某甲还是在骂,后贺某戊就用随身拿的锄在贺某甲背部打了一下就走,双方均没有报警。
5.2015年甘棠村贺某酉在甘棠村小卖部买烟时碰见喝了酒后的贺某甲,贺某甲无缘无故就用手打了贺某酉两下,都被贺某酉挡住了,后贺某酉就离开了,双方均没有报警。
6.2015年4月份的一天,甘棠村贺某明和妻子贺某珍在自家大门口路边坐着,贺某甲开车停到了贺某明家门口,就问贺某明你家的大棚为什么还没有搭,贺某明说要是为了应付检查我就搭,贺某甲说你明天就搭,贺某甲就开始辱骂贺某明,在辱骂的当中贺某甲就在车上拿了一把小刀在手上比划,贺某珍就将贺某明拉到身后,并对贺某甲说你有本事捅我,贺某甲就用手在贺某珍脸上打了一下,并将贺某珍打倒在地上,贺某明看见后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砖扔打到贺某甲身上,贺某明还准备扑的要打贺某甲,贺某珍害怕贺某甲把贺某明殴打了,就拉着贺某明回到院内,将大门锁住,贺某甲就在院外谩骂贺某明,在骂的当中,贺某平过来就劝贺某甲,贺某甲嫌贺某平劝他了,就骂贺某平,并在骂的当中贺某甲就打了个电话,过了有十几分钟,从城内下来一辆车,车上下来四五个年轻人,贺某甲就对这几个年轻人说就是他,后这几个年轻人就拿着砍刀、棍子过来将贺某平摁到地上,其中一个年轻人用砍刀在贺某平背部砍了一下,把贺某平衣服砍烂了,后被贺某平妻子拉开,双方均没有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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