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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平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梨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宁尚峰(已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办理银行卡和U盾可以出售获利,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卖给被告人宁尚峰,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办理三张银行卡内的结算资金均未查到上游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三张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本院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随案扣押的财物应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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