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 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86********,汉族,高中文化,大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所在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甘井子分局执行。
辩护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俊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21日9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下附近,张某、张某某因停车问题与在此乘凉的尹某某发生争执,之后张某、张某某父子与尹某某发生撕扯,后来尹某某儿子尹某甲从家里出来后,4人开始互殴。后来被邻居拉开后,尹某某倒地。周围人随即拨打120,尹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尹国智符合在患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压的基础上,继发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心源性猝死。与他人发生口角、殴斗并受伤等因素,可以成为尹某某死亡的诱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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