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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二分检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5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楼**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从某,北京睿识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3年初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华源三里C区11号楼6门801号房间等地,以帮助被害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诈骗赵某某许某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5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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