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8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额敏县额敏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夏,依某某伙同阿某某(案发时夫妻关系,现已离婚)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将如某某从白碱滩区跃南小区拉至白碱滩区迎春路与林北路交叉口南侧讨要债务,在讨债过程中,依某某拿出私家车内的镊子对如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在如某某保证一个月内还钱的承诺下,依某某与阿某某驾车将如某某送回跃南小区。
2019年7月24日,依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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