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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又名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新兴镇**** 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三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3月至9月期间,三原县新兴镇**村按照镇政府的安排,决定在本村五、六组交界处的土地上修一条水泥路,因修建该路要从崔某许家耕种的土地经过,上面种植苹果树及花椒树。双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6 年9 月21 日早8 时许,在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和崔某某(时任该村书记和村长)的组织和指挥下强行推地。并将崔某许家已种植约三年正在生长的苹果树、花椒树强行推掉。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苹果树每棵48.6元,花椒树每棵13.5元,总价值10071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三原县公安局认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数额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随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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