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三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3月至9月期间,三原县新兴镇**村按照镇政府的安排,决定在本村五、六组交界处的土地上修一条水泥路,因修建该路要从崔某许家耕种的土地经过,上面种植苹果树及花椒树。双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6 年9 月21 日早8 时许,在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和崔某某(时任该村书记和村长)的组织和指挥下强行推地。并将崔某许家已种植约三年正在生长的苹果树、花椒树强行推掉。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苹果树每棵48.6元,花椒树每棵13.5元,总价值10071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三原县公安局认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数额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随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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