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某市**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令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兴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兴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3日补充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兴某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令某某与李某某于2009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于2010年4月12日补办婚姻登记。2012年李某某发生车祸导致残疾,令某某便以经济困难、感情不和等原因抛弃李某某和两个儿子独自到浙江义乌打工,不抚养儿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令某某、陈某某在浙江义乌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4年生育女儿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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