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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诉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街**号**房,1991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将该案报送本院。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4月15日,曾小兰、李复元从长沙租车回到邵东,找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按照约定,在邵阳**附近进行交易。李复元、曾小兰支付9万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了一块(350)克毒品海洛因,李复元返回长沙后将该毒品以11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了李某某。

2、2018年4月22日,曾小兰找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按照约定在邵东收费站出口进行交易,曾小兰支付9万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了一块(350)毒品海洛因,带到长沙交给了李复元,李复元将该毒品以11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了李某某。

3、2018年5月8日,曾小兰找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按照约定在邵东收费站出口进行交易,曾小兰支付9万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了一块(350)毒品海洛因,带到长沙交给了李复元,李复元将该毒品以11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了李某某。

4、2018年5月14日,曾小兰从长沙赶回邵东,找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按照约定在邵东汽车西站附近一家蛋糕店进行交易,曾小兰支付9万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了一块(350)克毒品海洛因,返回长沙将该毒品交给李复元,李复元将该毒品以11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了李某某。

5、2018年5月21日,曾小兰找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按照约定在邵东收费站出口进行交易,曾小兰支付9万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了一块(350)毒品海洛因,带到长沙交给了李复元,李复元将该毒品以11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了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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