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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龚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龚某某,男性,1964年8月2日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40802719x4307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蓝湖郡小区17栋1602号房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骗取贷款罪

2012年12月31日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与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签订《常德市营养食品厂常德市**食品厂棚改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安业公司开发芦苇场下属营养食品广地块,并经鼎城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原营养食品厂内86户住户和17户门面经营户作回迁户处理,不予货币补偿。规划建成2栋高层楼房。约定2015年8月交房。安业公司将该项目命名为“江南美景”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在尚未缴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报建手续的前提下即寻找承建商开工建设。2013年8月1日,高新华挂靠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与丁亮代表安业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由高新华组织施工队伍承建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因安业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2015年2月停工。

在顺昌公司停工后,丁亮经龚家文介绍找到犯罪嫌疑人李国政商定由李国政、龚家文承接其江南美景项目的后续工程,并约定全额垫资至工程封顶。李国政即邀龚某某龚某某、王腊前、王冬仿入伙,王冬仿邀丁敬启入伙,形成五方合伙人,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挂靠湖南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江南美景工程项目,李国政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能退伙,5方合伙人即按约定出资,除龚家文实际出资180万元外,其他四方合伙人每方出资220万元。2015年9月15日李国政、龚家文代表其五合伙人与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江南美景工程项目1、2号楼未施工的主体工程约31000平方米,单价1460元/平方米,合计总价款为4526万元;已施工主体工程未完成部分约14300平方米,单价为790元/平方米,合计总价款为1129.7万元,约定主体封顶后7个工作日内,安业公司必须支付至本工程量总价款的65%,并一次性退回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600万元。为保证工程款的支付,李国政与安业公司及鼎城区芦苇场签订以芦苇场团购户的购房款支付工程款的协议,以及按2600元每平方价格的抵房协议。签订协议后,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等人即支付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其中支付给高新华550万元,作为安业公司支付的欠付工程款。正式进场施工。因安业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亦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犯罪嫌疑人李国政即与丁亮约定,由其五合伙人每股出借100万元,按月息5分计付利息,共计给安业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办理前述证件,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际借款金额为421万元。工程封顶后,因其与其他合伙人垫资承建期间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引发民工和材料供应商集访堵桥闹事,犯罪嫌疑人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以四方合伙人名义给民工和材料供应商支付400万元,并将这笔400万元作为给安业公司的借款,按月息5分计付利息。前述借款实际由犯罪嫌疑人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支付。

在工程封顶后,安业公司不能按协议给付工程款,龚某某龚某某与李国政要安业公司贷款,并商定用安业公司开发的江南美景项目的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别作抵押,由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龚某某找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贷款。商定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龚某某即先期与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的负责人联系贷款事宜,并与李国政要丁亮以安业公司名义用江南美景项目的土地和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并征得芦苇场和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在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工作人员前期现场了解情况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龚某某、李国政要安业公司按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要求提交贷款资料,并于2016年1月6日从安业公司取走江南美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交与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核实,并直接参与办理抵押手续,抵押财产为江南美景项目的整宗土地和在建工程l号楼147套住宅,其中49套为回迁户;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为担心其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犯罪嫌疑人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二人即做主签署放弃该项目工程款优先权的承诺书。因借款抵押财产是1号楼的土地和在建工程,没有用于抵押的2号楼所涉及的土地必须分割,所以贷款金额减为2250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国政向常德农商行提交了华龙公司常德**商行提交了华龙公司授权其全权处理江南美景1号楼和2号楼全部事宜的委托书,其和龚家文,与安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其双方与芦苇场签订的用团购户房款支付工程款的协议,还提交了其五方合伙人承建江南美景工程的投资合伙协议,谎称龚家文为龚某某龚某某的侄子,江南美景项目建设工程实际由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二人承建;谎称其二人为承建该工程共投入资金39850905元,己支付工程款12233280元,尚未支付工程款27617625元。

其后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安业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中的虚假债务数据,不同意仅以安业公司的资产作抵押放贷。2016年2月2日常德农商行与安业公司常德**商行与安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向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龚某某提出,必须由犯罪嫌疑人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龚家文、王腊前、丁敬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能放贷。犯罪嫌疑人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即和龚家文、王腊前、丁敬启与其二人携带资产证明到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签署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书。

为了将贷款转入犯罪嫌疑人李国政的账户,其二人以丁亮及安业公司欠债太多,贷款放在李国政的账户更安全,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和丁亮同意将全部贷款转到李国政的私人银行账户。2016年3月29日下午,龚某某龚某某、李国政、丁亮带及财务人员任振林赶到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在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工作人员事先拟好的委托支付到犯罪嫌疑人李国政账户的提款申请书、放贷通知书等资料上签名盖章。实际贷款金额2250万元放贷当日,即全部转至犯罪嫌疑人李国政的银行账户,并向其他合伙人隐瞒贷款到账情况。

贷款2250万元到账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龚某某、李国政与丁亮、杨可军多次商量,龚某某龚某某和李国政退场不再承建,决定由杨可军代表华龙公司继续承建,作退场结算,并列出该笔贷款的支出明细:第一项为扣除其二人的合伙出资款共计440万元;第二项为扣除贷款费用100万元:第三项为扣除龚某某龚某某垫付的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费用0.65万元,以支付不在其承包范围的黄兴文消防工程款名义,为其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朋友收回贷款16万元,扣除龚某某龚某某代为支付的按揭业务不动产开票23.0073万元,扣除其他费用900元,扣除丁亮支付信用社贷款800万元利息84万元,扣除实际支付江南美景项目前期工程款177.17万元;第四项为扣除支付给华龙公司工程款435.5647万元;第五项为扣除其二人给安业公司的借款本息共计955.518万元;第六项为扣除其代安业公司支付贷款2250万元利息13万元;第七项为扣除安业公司证件年检费用5万元,七项扣除后,贷款余额为零。其二人于2016年5月12日与丁亮结算后,退出该合伙投资建设项目。

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龚某某伙同李国政从贷款中扣除其合伙出资款后,由杨可军接手江南美景后续工程,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款转由杨可军及实际施工人丁敬启代为支付,并由杨可军给其五方合伙人承诺各支付红利100万元,全部款项作为工程款由杨可军与安业公司结算。

贷款发放后,李国政支付一笔13万元、龚某某龚某某支付49万元、杨可军支付40万元共计102万利息外,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再没有收到利息,后转为不良贷款,并于2017年12月份提起诉讼并行使抵押权,判决金额包括贷款本金22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26459309.01元,判决生效后,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安业公司向常德市农商行常德市**商行支付200079.48元,并提供44套住宅按平方5100元的价格抵偿给常德市农商行常德市**商行,该44套住宅总面积5560.89平方米,该案已经执行终结。农商行认为已经收回本息,不再追究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等的连带责任。

二、诈骗罪

2016年3月29日,常德市农村商业银行发放2250万贷款给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资金打到了李国政的账户。2016年4月中旬,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要求丁亮及其公司会计到常德市武陵区南常德市武陵区**湖郡小区李国政家中两次进行对帐,对完帐后,贷款里还剩435万多元。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提议,将这笔钱打给华龙公司,作为杨可军接手后的工程款,丁亮均表示同意。2016年5月12日,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杨可军到安业公司办公室,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等人当众签字与华龙公司签订了解除挂靠协议,约定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等人共分得红利500万元(已经签房作抵),不再进行江南美景的工程建设,丁亮表示同意。同时他们又与丁亮及其会计等人结算2250万元开支,结算时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对丁亮讲已经将剩余的435万多元作为工程款打到华龙公司,作为后期工程款,丁亮签字予以确认。后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两人对湖南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办事处负责人杨可军讲江南美景项目后续工程搞完还有上千万的利润,在这个项目上,他们两人是吃了亏的,要求两人各分200万元的利润。两人所得400万利润就从剩余的435万元里支出来。李国政和丁亮约好2016年5月12日签字结账前,于5月11日就把435万元分两笔打到了杨可军账上,后杨可军又将钱返回给李国政。直到2017年11月,杨可军到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丁亮,要求丁亮支付各种费用1000多万,丁亮提出要扣除2016年5月12日打到华龙公司的资金435万多元,杨可军只愿承担35万多元,同时讲自己没有取得另外400万,并且提供转账记录,因此没理由承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关于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立案标准是给银行造成损失20万元,或者骗取贷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本罪所说的欺骗,是指对金融机构发出贷款起重要作用的欺骗行为,具体来说是指这种欺骗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使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处于重大风险之中。结合本案证据分析:第一,本案是抵押贷款,有真实足值的抵押物。安业公司是以江南美景1号楼及其土地做抵押,况且银行也认识到安业公司负债较多,以安业公司的房产和土地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还要求承建方五名合伙人分别提供资产进行担保,因此银行发放货款是因为安业公司提供了足额的抵押,而不是因为受到欺骗而发放贷款,银行的贷款也没有处于风险之中。第二,本案贷款的主体应是安业公司,不是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安业公司与龚某某龚某某、李国政等人有共同骗取贷款的故意的证据存疑,也无法证明龚某某龚某某和李国政在贷款之前和贷款之中就有结算后退出施工的意图和想法。龚某某龚某某和李国政是如何退出江南美景工程建设的,丁亮的陈述是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逼迫他结算,结算后退场。但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均供述是丁亮想自己承建,首先提出不要他们继续承建,并主动给他们分红。杨可军供述丁亮前面合同签订价格过高,想自己承建,主动要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退出,并主动给他们红利,丁敬启也证实丁亮想自己施工,安业公司工作人员彭明信也证实除了500万是退场的红利外,400万也是红利。各方当事人各持一词,李国政和龚某某龚某某等是主动退场还是被动退场事实不清。第三,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关于贷款用途方面存在欺骗。常德农商行和安业房产公司常德**商行和安业房产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贷款用途是用于工程建设,安业公司在贷款申请报告中,借款的理由是不能支付到期工程款,而李国政等以华龙建筑公司和安业房产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主体封顶后7个工作日内,安业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5%,但工程封顶后,安业公司没有支付一分钱。按三方协议应该拨付的团购房款也未拨付,虽然双方签订了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安业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安业公司愿用商品房抵偿,但这只是兜底承诺,并不表示李国政等没有权利要求安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只能用房屋抵偿工程款。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所结算的费用均是江南美景工程建设直接或间的产生的费用,后面接手的人不需要为前面已结算的部分垫资,减少了后面接手的人资金压力,不能说结算的贷款没有用于工程建设。结算后,承包协议并没有失效,由挂靠公司负责人杨可军接手。因此在贷款用途上也不存在欺骗银行。第四,安业公司及龚某某龚某某等人提交开发资本金比例资料时也没有欺骗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开发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的规定是银保监会于200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风险管理指引》第三章第十六条所规定。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工作人员证实他们把握的比例是30%到35%之间,根据安业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他们的自有资金比例为34.56%,符合农商行的规定。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工作人员在《关于常德市安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叁仟万元的调查报告》中,并没有把资本金比例列为调查的内容,调查报告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分析论证。比例是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工作人员根据财务资料在侦查人员调查时算出来的。安业公司的自有资金是多少,各方说法不一,丁亮讲的是2800万元,财务人员任振林的说的是3038万元,常德农商行的说法安业公司常德**商行的说法安业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是5415万元,至于里面多少是安业公司的借款,他们无法核实,也没有核实,也没有进行审计,安业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和财务凭证也没有造假,安业公司提供全部凭证的自有资金只占投资比例的24.17%,常德农商行常德**商行并没有提出异议。而龚某某龚某某等是2015年接手顺昌公司高新华开始施工的,安业公司开发江南美景时,其资本金比例是多少,龚某某龚某某等是否知道事实不清。第五,常德农商银行发放的这笔贷款已回收完毕,银行实际上也没有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认定龚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关于诈骗罪

龚某某龚某某与李国政所分400万元是杨可军同意给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的红利,还是丁亮同意给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红利,还是李龚杨三人打合手由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非法占有这400万元,杨可军、丁亮与李国政、龚某某龚某某三方各持一词,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龚某某龚某某涉嫌骗取贷款、诈骗罪一案,经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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