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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大楼,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18年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在邵阳市大祥区梅子社区租用一间民房,作为在游戏中实施诈骗的工作室,购买流量卡、手机、电脑、招聘员工使用年轻貌美女子的照片、变声器,冒充女性,在游戏中以谈男女朋友为名对玩家进行诈骗,从中非法获利314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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