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铁检公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于同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8日,被害人刘某某在临高南站候车厅候车时,接到诈骗电话以其航班取消需改签机票为由,以让其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验证码的方式,划转被害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人民币4900元。该款经多层转账后,部分转入余某某银行卡内。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受他人指使,接到他人通知取款后,随即取出3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主观故意无其他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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