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长汀县**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日报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4日,陈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借了一辆闽 F5687R斯柯达小汽车,然后陈某某与吴某某、“阿*”(均另案处理)驾驶该车及一辆粤AH**奥迪Q3小汽车运载一批麻黄素到惠来县**镇**溪坝附近与他人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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