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9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2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大厦路边,与步行经过的被害人陈某某搭讪。黄谎称自己是台湾人,现在来到大陆出差,身上的银行卡用不了,现需要资金周转,向陈借用人民币20000元现金。陈信以为真,在顺德区乐从镇**路边上的一中国农业银行ATM取款20000元交给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
2.2019年6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他人一起,驾驶一辆无牌小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号仓库门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以上述同样手段,由同伙男子与步行经过的被害人蒙某某搭讪,谎称是香港的新加坡人,现在无法用海外的信用卡在大陆取钱,向蒙借用现金。蒙信以为真,在乐从**园对面路段的一家中国建设银行ATM取款后将12000元交给对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