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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甲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珠海组建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有陈某某、“阿D”(身份不明,在逃)、林某甲 、杨某某及另外一名在澳门接应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1月底,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带领“阿D”、林某甲、杨某某驾车前往中山市购买一艘船只用于作案,由杨某某驾船、林某甲跟船返回珠海市珠海大桥底附近码头停靠。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找到浙江苍南人林某乙为其驾驶船只。林某乙从浙江来到珠海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安排林某甲、“阿D”二人前往接应,并带领林某乙试驾船只。在试驾船只成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便安排林某甲先后带领两名偷越边境人员乘坐林某乙驾驶的船只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并在到达澳门后再运送两名偷越边境人员返回珠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团伙在作案两次后,因林某乙以身体原因离开,便安排杨某某负责驾驶船只。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安排林某甲、杨某某一起乘坐“阿D”和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珠海大桥桥底附近海边准备实施犯罪。林某甲按照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指示,中途在珠海市珠海大桥底下与驾车运送偷越边境人员秦某某的李某某等二人会合,杨某某则直接前往海边准备船只。林某甲与李某某、秦某某二人会合后,指示李某某驾车前往船只停靠的海边,并在行驶途中交代秦某某伪装成收购废品人员进行反侦查。到达海边后,林某甲带领秦某某前往海边乘坐杨某某驾驶的船只,后由杨某某驾船运送秦某某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在行驶到珠海市横琴大桥附近海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林某甲在带领秦某某上船后,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返回珠海南屏,在行驶到珠海市南屏海鲜街牌坊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另查,2019年4月24日,偷越边境人员朱某某经“冬姐”(身份不明)介绍,通过微信与一名微信名为“****”、微信账号为“KVV184*****”(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微信账号)的男子联系,并就安排其偷越边境前往澳门的事情达成共识。4月25日凌晨1时,朱某某在该男子的安排下在珠海一处不知名地点与其会合,之后该男子带领朱某某乘车前往另外一处地点与同伙(身份不明,在逃)会面。到达地点后,该男子将朱某某交给同伙,并在收取13000元人民币偷渡费用后离开。之后朱某某在该犯罪团伙的安排下乘坐刘某某驾驶的船只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在途径澳门西湾大桥桥底附近水域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后经朱某某辨认,安排其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并向其收取13000元人民币偷渡费用的男子就是被不起诉人黄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认定不起诉人黄某甲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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