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06年9月15日因犯放火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6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将本案退回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18时许,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崔坊村供销社商店,见到正在打麻将娱乐的吴某某,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口角,黄某某无故将麻将牌掀到地上,后黄某某借故生非,来到吴某某家门口,用脚踹大门,正遇回家的吴某某妻子包某某,包某某制止黄某某,黄某某无故抓住包某某的双手放入自己嘴里,用牙将其双手咬伤,意欲将自己的艾滋病传染给包某某。经鉴定,包某某双手损伤均属轻微伤。包某某为******病感染治疗,花费治疗费用8千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19时许,在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崔坊村供销社商店门前,见到赵某某、某某某夫妻,因邻里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黄某某借故生非,对某某某进行辱骂,将其衣服撕开,将其项链扯断,又无故将赵某某左手抓住放入自己嘴里咬伤,意欲将自己的艾滋病传染给赵某某。赵某某为******病感染治疗,花费治疗费用3千余元。黄某某多次扬言故意传播艾滋病给他人,无故实施咬伤二人,治疗费用较大,情节恶劣,造成本村村民恐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后,本院仍然认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寻衅滋事行为人通常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刺激、发泄不满等动机,行为上具有随意性,表现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和犯罪手段和工具选择的随意性。而本案中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端寻衅的主观犯意不清,客观上犯罪对象选择随意性的证据不足。其次,第二起事实中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咬伤的事实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矛盾,证人某某某、秦某某均系被害人赵某某亲属,二人证言的证明力具有不确定性,赵某某在沈阳第六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仅能证明赵某某到该门诊就诊的事实,未附伤情照片,且该起事实没有相关鉴定意见。故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第二起事实中实施危害行为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二款规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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