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市**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住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该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日将该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30日将案件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辽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天津市**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郑**(另案处理)和财务人员朱**(另案处理)安排下,先后于2016年12月、2017年2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取制作虚假废纸磅码入账等方式为吉林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6份,经后者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2597080.1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具体出具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等能够确定发票是否虚开的情况知情,即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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