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1********,壮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贷部**,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1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11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启动自治县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要求2011年12月30日前发率达到100%。由于时间紧,各乡镇劳保所工作人员从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调取6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份信息,在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下按照名单上报,后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把养老金划拨到各乡镇农村信用社,由各乡镇农村信用社按名单办理存折存入养老金,再由各乡镇劳保所领回存折发放,因各乡镇劳保所调取的人员信息没有经过核实(部分存折上开户人已死亡),导致部分存折没有能够按照名单发放出去,在发放养老金存折过程中发现存折发放不出的问题后各乡镇劳保所陆续将未能发放出去的存折交到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约2500本。
由时任会计的韦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保管,根据工作要求,相关人员名单需交由大厅工作人员在系统内进行注销或停发操作,另外还需要将收回的存折拿到农村信用社将养老金转存至公众账户和注销存折,但相关人员信息没有完全在系统操作注销或停发,注销存折问题也因农村信用社方面原因仅注销了47本,且养老金存折原来需要领取人提供身份证明激活账户以后才能领取,因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与农村信用社协调后不需领取人激活账户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存折资金,一系列存在的问题导致养老金存折资金存在极大的风险。因管理上的漏洞,没有在养老保险业务系统操作及未被银行注销账户的养老金存折被人盗取。从2013年至2017年期间,由韦某某保管的尚未发放出去的养老金存折多次不同的被拿到田林县,百色市右江区、靖西市,田阳县,南宁市等地疯狂盗领,现阶段核实,涉及被盗领的养老金存折多达292本、被盗领的养老金有73万余元,被盗领的养老金存折涉及全县各个乡镇。
2019年年初,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韦某某有伙同黄某某作案的重大嫌疑,后对被盗取的存折进行查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盗取时的《广西农村社用社取款凭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八张检材上客户签名处的“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徐某某、王某某”书写字迹是黄某某所写。该八张被盗领取的金额共为16750元人民币。
经过退回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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