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镇**村**号,现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11月7日、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9月29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4日,网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群名为“菩某某”(41378****)的QQ群内发布大量淫秽色情信息,内容包括60张疑似淫秽图片、动态图片以及34部淫秽视频,群内成员112人,整个群聊天记录未发现该群内QQ昵称名为“风某某”、“孟某某”的QQ群管理员有制止、警告、剔除发布淫秽物品的记录。经查,管理员“风某某”真实姓名马某某、“孟某某”真实姓名为黄某某。经鉴定:菩某某QQ群内含有色情内容,总数为7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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