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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建社)(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1********,壮族,小学,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2月26日涉嫌制造毒品罪,被环江县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2019年11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河池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符某某、张煜燿安排下,带上50多万元现金由黄某乙驾驶张煜燿的贵E****8车,一同前往山东省潍坊市**镇**路出口处附近,通过他人购买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运回宜州城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河池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运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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