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和尤,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7912293030,壮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钦州市钦北区文兴街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7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世锋,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和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月30日本院将本案报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0日将交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和尤打算从凌国威处购买毒品海洛因350克再转卖给余海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和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79********,壮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钦州市钦北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7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世锋,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月30日本院将本案报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0日将交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打算从凌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350克再转卖给余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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