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9年2月14日23时许,黄某甲联系廖某某要购买2块海洛因,23时30分许,廖某某联系韦某某叫韦某某送2块海洛因给其,廖某某得到毒品后转交给黄某甲,黄某甲得到毒品后反馈其中有一块才有335克,少了15克。
二、2019年2月17日下午黄某甲联系廖某某购买1块海洛因,当日16时30分许,廖某某韦某某送一块海洛因到宾阳县城给其,18时许,韦某某准备到家前叫其老婆黄某乙准备好货,韦某某到家拿得毒品后开车于18时57分左右到达**县**小区廖某某的住处给廖某某,廖某某得到毒品后转交给黄某甲。
三、2019年3月1日16时许,黄某甲跟廖某某订要1块海洛因,廖某某联系韦某某拿给其,廖某某从韦某某处得到毒品后转交给黄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认定黄某甲向廖某某购进毒品进行贩卖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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