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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麦某提·吾守尔)(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麦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XXXXXXXX,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叶城县XX乡XX村治保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XX村(X村)X组XX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叶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0日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7日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目前在辖区。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重报。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重报。

叶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2日凌晨01:00时许,犯罪嫌疑人麦XX在叶城县XX乡XX村XX组的房子跟朋友饮酒后,驾驶新QXXX号小型轿车,前往XX乡XX村村委会方向,行驶至叶城县XX乡XX村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即将麦XX带到叶城县XX乡卫生院抽血并将血液委托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2018年12月14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结果为:麦XX血液中检出148mg/100ml,犯罪嫌疑人麦XX对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无异议,犯罪嫌疑人麦XX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麦XX承认在XX乡XX村XX组的家与居XX一起饮酒,证人居XX也承认跟犯罪嫌疑人麦XX一起在其家饮酒,但是二人饮酒过多,对酒后驾驶新Q7E128牌桑塔纳车,并驶入林带的事实均记忆不清,卷中也无证据予以证实该行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被不起诉人麦XX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麦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努尔阿米娜·艾尔肯

检察官助理:阿布都热合曼·吐尔逊

2020年0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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