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魏某,女,1968年12月6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21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九台街6号楼2单元104号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拘留,7月2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29日重新报送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窜至抚顺市新抚区浙商新玛特超市内,趁人不备,将超市内的两瓶施华蔻金致润养精油洗发乳、一瓶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价值218元)盗走。
2018年5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窜至抚顺市新抚区浙商新玛特超市内,趁人不备,将超市内的两瓶施华蔻金致润养精油洗发乳、一瓶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价值218元)盗走。
2018年5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窜至抚顺市新抚区浙商新玛特超市内,趁人不备,将超市内的两瓶施华蔻金致润养精油洗发乳、一瓶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价值218元)盗走。
2018年5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窜至抚顺市新抚区浙商新玛特超市内,趁人不备,将超市内的两瓶施华蔻羊绒脂滋养洗发露、两瓶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价值256元)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奚泉抓住,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一、从次数上看,被不起诉人魏某只有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盗窃罪要求的多次标准;二、从数额上看,被不起诉人魏某两次盗窃的犯罪数额为674.7元,没有达到盗窃罪2000元的入罪标准。
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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