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柴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6月6日被九江市柴桑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九江市柴桑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非法毁坏“邬仁松炭林”山场、“把柴洼”山场上野生生长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柴桑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毁坏的樟树是原生地天然成长的植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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